(三)在保障本国矿产资源供应中发挥的作用
1.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在保障矿业资源供应中发挥的作用。
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以下简称为“机构”)的业务领域主要分为四大块。第一是战略性和高效性的支援自主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的日本企业。第二是战略性和高效性的支援勘查开发金属矿产资源的日本企业。第三是保障和推进对于石油、油气资源和稀有金属资源的国家储备计划。第四是矿害防治。
具体来说,该机构在保障日本矿业资源供应中有如下20项职能和作用:1.提供资金:通过出资,提供日本企业在国外或本国周围海域进行石油等(包括石油砂和油页岩)的勘探、开采,以及在国外进行可燃性天然气液化所需要的资金(开采石油的所需资金,以及在本国周围海域开采可燃性天然气所需要的资金,只限于接受权利转让后进入开采时需要的转让资金,以及依据获取的权利开始开采所需要的资金),提供日本企业在国外勘探金属矿产所需要的资金。2.进行借贷:对金属矿业经营者勘探金属矿产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为提供该资金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贷款3.债务担保:提供在国外进行石油等的勘探和开采(包括相连带的冶炼。第5项亦同),以及进行可燃性天然气液化所需要的资金的债务担保。提供在国外开采金属矿产,以及与其相关的选矿、冶炼及其它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为提供该资金所需要的资金)的债务担保。4.获取探矿权:在国外获取(只限于机构以外的人难以获取的特别情况,并以在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为目的)勘探石油等的权利,以及与其类似的权利。5.技术指导与检验:对石油等的勘探、开采技术进行指导,并在国外对该类技术进行验证,对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选矿、冶炼技术进行验证。6.地质调查:为勘探石油等,为勘探金属矿产进行必要的地质构造调查(与勘探金属矿产相关的调查,只限政令规定的大于200m水深的海域。国外的调查工作要由国家和机构以外的人负担部分费用)。7.发放补助金:为充实在国外勘探金属矿产所需要的地质构造调查(只限于金属矿业经营者与外国法人共同进行的情况)资金,发放补助金。8.建立全球矿业资源信息网络:收集和提供国外开发金属矿产资源的信息研究资料。9.出租设备:出租对金属矿产进行勘探,以及进行必要地质构造调查所需要的船舶。10.石油储备:受国家的委托进行国家的石油储备(指关于保障石油储备等的法律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的国家石油储备。以下相同),以及国家储备设施(指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储备设施。以下相同)的管理。11.进行与以上业务相关联的获取石油、占有石油、转让石油的工作。12.对于加强石油储备所需要的资金(只限于购买石油的所需资金)进行贷款,并对扩充石油储备设施(只限于由两家以上的石油冶炼业者,及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人出资的法人所进行的扩充设置行为。以贮藏国家储备石油为主要目的的除外)的必要资金,进行出资或者贷款。13.稀有金属储备:对金属矿产品进行储备。14.矿害防治贷款:对于为防止金属矿业等(指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金属矿业及非金属矿业。以下相同)引发矿害而采取措施的资金,进行贷款。15.矿害防治债务担保:对于为防止金属矿业等引发矿害而采取措施的资金,进行债务担保16.管理矿害防治基金:对金属矿业等矿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矿害防治累积金,进行管理。17.征收和发放矿害款:征收和使用根据金属矿业等矿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包括援用于该条第三款的情况)的规定交纳的钱款,并发放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包括援用于该法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30条第2款的情况)规定的必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