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实际工作中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拒不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以往劳动用工中的歪风邪气,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劳动合同法》从通过到实施,都遭到了企业的抵抗和极力反对,如果不是法律制定存在问题,那么,只能说明,我们的企业以前“太有权了”,而《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这种“自由权”,因此,遭到他们的抵抗和反对也就不让人感到意外。
《劳动合同法》屡屡遭到“非议”,一方面说明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希望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寻求保护。另一方面则说明,我国劳动者的权益长期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现在,《劳动合同法》终结了这一历史,而这才是真正的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