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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2008/2/29/09:03  来源:西海都市报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继《物权法》以后的又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它的实施将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什么影响?如何利用它来维护合法权益?让我们聚焦《劳动合同法》,解读您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新闻背景】:试用期存在问题较多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故事】

    故事一:小王最近很郁闷。去年6月,他从原单位辞职后,应聘到一家新的单位。刚去时,单位负责人说,新人都要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才能被正式聘用。小王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早日转正。哪知,他在单位干了半年多时间,单位负责人也没有表态是否聘用他。每个月拿着试用期的低工资,小王越干心里越觉得不踏实,不知道还应不应该再干下去。

    故事二: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张应聘到西宁市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表示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400元。很快,3个月的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哪知,公司负责人说,鉴于小张的表现一般,公司还要对他予以考察,如果小张愿意,就再干3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后,工资待遇将会提高许多。小张为了今后能留在公司工作,便同意再干3个月。哪知,这次快到3个月时,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小张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不再录用他。就这样,小张在这家公司白白干了几个月后,被炒了鱿鱼。

    【律师解读】

    海博律师事务所的文永红律师说,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对约定的试用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次数也做了强制性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提醒】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应该尽量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等,没有签合同的,可保存工作证、工资条等证明在这家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就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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