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今古洲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销售摩托车配件商店擅自使用“中华车行”为字号经营,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查,当事人林某于2005年8月领取了字号为“会城××摩配超市”的营业执照。今年8月,林某为了提高车行的知名度,在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华”字号对外经营。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今古洲工商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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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